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探访后疫情时代下的内蒙古三级医疗机构:分级诊疗 收治扩容******

  中新网呼和浩特1月8日电 题:探访后疫情时代下的内蒙古三级医疗机构:分级诊疗 收治扩容

  中新网记者 张林虎

  近日,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,自2023年1月8日起,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“乙类乙管”,这无疑对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提出了新要求。

  岁末年初,为确保新冠病毒感染者就诊需求得到满足,记者探访发现,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医疗机构以生命护佑生命,医护人员24小时守护患者,以“满格”状态应对挑战,全力当好“生命守门人”。

图为医护人员帮助患者进行雾化治疗。 张鹏飞 摄图为医护人员帮助患者进行雾化治疗。 张鹏飞 摄

  “急诊严格执行分级诊疗,经接诊医护评估后,病情危重、生命体征不稳定的患者第一时间送入抢救室开展相应治疗,生命体征相对平稳的患者会在医护人员的引导下排队候诊。”8日,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急诊科副主任牛君义说。

  作为内蒙古最早建立的综合性医院之一,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为应对就诊高峰,缓解患者就医压力,采取分级分类诊疗,通过扩容发热门诊和急诊数量的方式,进一步提高救治效率。

  “在急诊收治患者过程中,我们首先成立了急诊重症病房,目前重症病房设有大约120张床位,对符合住院条件的重症病人及时收治。”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院长赵海平说,对于亚重症病房,包括呼吸科、神经外科、神经内科、儿科等专业设有近100张床位,满足亚重症患者的救治需求。

  与此同时,该院还设置转换ICU病房,床位约120张,“如果仍不能满足患者救治需求,医院会开通储备床位。”赵海平说,在人员配置方面,医院组建了以ICU为主的医疗团队,辐射到各个专科病区。

图为放射科医生为患者进行肺部CT检查。 张鹏飞 摄图为放射科医生为患者进行肺部CT检查。 张鹏飞 摄

  赵海平说,针对急诊重症病人人数增加的情况,该院启动了“清零行动”,按照国家卫健委、国家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,及时将急诊留观的患者收治入院,以保障急诊救治能力,确保广大患者得到及时诊疗。

  “上臂向上举,呼气、吸气……”连日来,这样的话语,呼和浩特市妇幼保健院放射科主任吴杰每天会重复上百遍。

  作为临床医生诊断的“火眼金睛”,放射科的医技人员不得不24小时在岗。“为了让患者在最短时间内可以进行检查,拿到结果,我们都提前到岗,中午放弃休息时间,每天加班加点工作。”吴杰说。

  呼和浩特市妇幼保健院医务科主任贾淑婧告诉记者,针对近期患者的增多,该院加强全院医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救治培训,同时通过制定患者相关处置预案、增设重症病房、整合医疗资源、救治队伍储备、优化急危重症患者救治流程等多项措施,最大限度释放医院的救治潜能,着力保健康、防重症、降低病死率。

图为患者有序就诊。 高俊维 摄图为患者有序就诊。 高俊维 摄

  “发完烧之后,咳嗽了好几天,今天过来拍个片。”回民区居民武瑞平已经年逾耄耋,前段时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,持续不断咳嗽,随即来到回民区防治医院进行肺部CT检测。

  连日来,针对老年人感染新冠病毒之后,容易引发基础疾病从而加重病情的情况,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防治医院为辖区老人开展了免费的肺部CT检测筛查。

  “筛查后,我们会根据每一位患者的结果,提出一些中西医结合的治疗方案,患者可以自行选择治疗方式和治疗地点。”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防治医院院长高俊维表示,每天8点半到18点,医院会给8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做肺部CT筛查,会一直持续到春节前。

  记者了解到,为充分满足发热患者的就医需求,内蒙古多家医院还开通了在线问诊通道,提供健康评估、居家健康指导、心理疏导、药品配送等服务。(完)

  •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
      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
     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
      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
     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
     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
     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
      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
      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
      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
      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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